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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承保时间最高达十年
作者:邵呈龙 浏览量:1483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的保险。

目前我国房屋建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主要依靠质量保证金来维修,保修期限最高为两年,无法覆盖房屋在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相比之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期较长,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代为追偿责任方,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延伸阅读:《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截至目前,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已全国多地展开:

山东青岛

2021年5月,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意味着青岛市将启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新机制和工程质量保障新体系。

《方案》提到,此次试点将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项目作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试点对象,鼓励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其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险期限为十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限为五年;装饰装修工程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保险期限为两年;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的保险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湖南

2021年2月,湖南省住建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明确,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选择长沙、株洲、湘潭、岳阳、郴州和永州作为首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地区。被保险人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住宅工程的物业服务企业报案,由住宅工程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保险公司统一提出索赔申请。

广东广州

 2021年4月21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发了首张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单(IDI),为某地产龙头企业位于海珠区的住宅综合项目(琶洲东AH041405地块)提供风险保障,标志着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广州正式落地。

海南

2021年2月份,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银保监局、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计划在海口、儋州两个市及海口市江东新区管理局等四园区开展试点,同时,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市县商品住宅工程参照实施。

北京

《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于2019年4月24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在北京新购房的业主若发现房屋相关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

上海

上海保监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办于2016年11月7日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自2016年6月开始,上海已经正式建立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上海市保障性住宅工程和浦东新区商品住宅工程中全面实施,同时鼓励其他区县的商品住宅工程主动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构筑一个以市场力量为基础的工程质量保障新机制,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完善公共治理和社会监督机制,推行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在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保险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保险公司予以现行维修或赔付,从而确保住宅质量问题有人修、有人管,减少因住宅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点相同,但重点不同,应用不同(具体见下文详述)

 

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

内涵

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期限

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期限

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最低为2年(水、电、装修),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责任

针对保修金的保留期限而言,缺陷责任期满,保修金应返还;
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 的行为,发包人是可以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可以直接扣钱)

如果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但是在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没有押金了,只能打官司)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扣款

概念: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

每次扣款比例: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例如10%);

总比例:质量保证金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或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百(通常为5%);

起扣点: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

计算质保金的基数:以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返还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情况并返还。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

一个与质保金收回有关的概念

出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

概念:承包人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即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保金。

期限:由双方在签合同时约定,期限长短只能在6个月、12个月、24个月中三选一。

起算日:

1)、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具体应用:

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则该项目无缺陷责任期,即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可收回质保金。

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想要延长,那么原来约好的缺陷责任期加上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

例如:原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发包人想要延长,最多只能再延长18个月。

2、保修期

一个与质保金回收无关的概念

出处: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遵守法定最低期限。

概念: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可以简单记忆:主体终身、湿5、温5、冷暖2、其它2年

起算日: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具体应用:

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保修期,则默认为上述期限。

上述期限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的年限。

因此,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整理人邵呈龙/审批人:许彦茁

            摘录自:建筑一生微信公众号

                             期:2021年06年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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