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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出台
作者:杨秀玲 浏览量:2088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
通知指出,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贷款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同时,通知还对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作出规定。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整理人/审批人:杨秀玲
摘自《中国建设报》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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