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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理:弱冠之年,当思而立
作者:许彦茁 浏览量:2105

“监理无用论”、“监理摆设”、“监理形同虚设”……这些都是当前社会对监理人员的“评价”。他们中有建设商,也有承包商,甚至劳务方;有政府主管部门,也有工程专家,甚至普通大众也参与进来。

人们诟病监理人员:建设商与承包商因为其没有搞好“三控两管一协调”;政府主管部门是由于监理公司发展脱离了预期目标;专家们思考未来,做出提醒。争论还在进行,并将仍然继续,但这丝毫不能影响我们去思考,为什么要骂监理?是人的问题,还是制度本身的原因?抑或是二者之间都存在着不足之处?

地位的尴尬,权责的偏失注定了监理公司、监理人员为众矢之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说明:“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理,这个被法律、法规在两个独立经济主体之间用强制手段塞进去的第三方关系人,总是容易受到指责。但监理制度的引入是大势所趋,关键问题是,监理的定位是否清晰,权责是否一致。

定位是否清晰,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理制度本身对监理的定位;一个是监理公司在实际工作中的自身定位。权责是否一致,涉及法律与政府给予的权力或承担的责任是否符合逻辑,现实中是否可行。

我国目前的监理制度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将原来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部分转到了监理单位,政府将原有的责任分摊到中介咨询机构了,让更多的中介咨询单位承担起了原来政府的责任。“大政府”向“小政府”转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政府部门可以把一部分权力(责任)交给市场,利用市场的机制解决一些市场的问题。但不可少的是政策、法规的支持。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上看,对监理的要求多过于权力的保障。一些工程建设中比较要紧的权力诸如拨款权、经济签证权等监理却难以得到或执行。

从我国的监理制度形成的历史来看,它是一个被动产生体,而非建设商或承包商的主动要求。这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但这从情感上使得两方都对监理产生了“不好的感觉”。法律上讲建设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之后,建设单位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这也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但权力一经授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和剥夺。请记住,这种授权决非是建设单位心甘情愿的(谁会把自己的权利主动割让给一个不太熟悉的主体呢,况且还赋有监督自己的权力)。监理制度虽推行已二十年,但今天在不少建设单位内部仍存在着一整套完整的工程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人员被称为“监理的监理”。——监理只成为一种摆设,或是应付法律条文的幌子、玩偶。如是种种因素,造成了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对自身的定位——甲方让我管的我就管,不让我插手的决不插。

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监理挨骂,其自身原因是不可回避的。当前监理的准入门槛较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监理公司管理缺位等等问题,都给“监理”本身带来了负面影响。

有人说过,对一个历史现象的评判,从道德上的批判远不如从条件上分析来得高明。这样看来,“监理无用”作为一种现象,仅仅只是一个表象,该分析,该责问的应该还有监理制度。


整理人/审批人:许彦茁

摘录自:筑龙网博客

日期: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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