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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新变化带来新考验
作者:齐卫华 浏览量:1765
推行“三证合一”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三项新变化。
一是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采集补齐必要涉税基础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三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企业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新变化给税务机关带来了三方面的考验。
考验一,纳税服务和税源监控的关口需前移。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如果无法及时获取纳税事项告知,疏于办理后续的税种核定、申报方式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事项,那么,增值税抵扣权、开票权、减免税优惠和纳税信用等将受到影响,不利于纳税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易产生纳税信用污点,同时不利于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监管。
考验二,难以确保后续纳税服务信息的送达。工商登记不再事先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如果现场登记环节未告知企业相关纳税注意事项,将对上门核实、催报催缴和税务检查等带来不利影响。
考验三,由于缺失税务登记和纳税告知环节,不能对“虚假申报”直接认定偷税。税务机关必须增加一道“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申报”程序,并将企业签名盖章的送达回证存档,才能保证认定偷税执法程序完备。
 
供稿人/审批人:齐卫华
日期: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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